本報南寧4月27日電 記者莫小鬆通訊員董笑君 蔡夢婕 4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列為“廣西一號傳銷大案”的“1·18”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系列案(本報曾於2013年9月9日報道),一審法院以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李永兵、趙晨江、常景等118名“老總級別”被告人10年至1年7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至10萬元不等。同時,還繼續追繳違法所得贓款、贓物,對被告人已被扣押的贓物及被凍結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永兵、趙晨江、常景等人自2009年起在南寧以參加“純資本運作”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申購款購買“份額”獲取加入資格,然後參加者通過“拉人頭”方式發展下線並按照“五級三晉制”進行管理,上級人員按參加者發展的人數及申購份額等瓜分參加者交納的申購款。該組織發展龐大,參與人員眾多,網絡層級超過40級,涉案金額特別巨大。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永兵、趙晨江、常景等118人以參加“純資本運作”傳銷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經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利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他人財物,嚴重擾亂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李永兵、趙晨江、常景等3個案件118名被告人同屬於一個傳銷體系,成員超過5000人且層級超過40級以上,屬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情節嚴重”。
  (原標題:118名“老總級別”被告人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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